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队伍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经公司党委研究,在全公司范围内组建廉洁监督员队伍。下属各分、子公司(下称“单位”)均须设立廉洁监督员1名。根据湘国资司党委〔2018〕23号文件《湖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派驻纪检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廉洁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1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性端正,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物业系统的各项政策规定,有较强事业心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局意识强,关心公司改革发展。
1.2 热心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正派,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1.3 严以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廉政勤政中能起表率作用,有群众威信。
1.4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同不良行为和作风做斗争,并能如实向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反映情况。
1.5 由各单位班子成员或优秀主管以上人员担任(综合、党群、人力部门负责人及党员优先)。
1.6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
第二条 廉洁监督员的产生
2.1 各单位推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考察,报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2.2 成立了基层党支部的单位须设立纪检委员,其选举及调整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2.3 廉洁监督员实行任命制,任期一年,由公司统一下发任命文件,期满可根据其履职情况决定续任或解任。需续任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提出续任意见,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如不续任,期满作自动解任处理。
2.4 廉洁监督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续任;任期内发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立即解任;因故不能任至期满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廉洁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廉洁监督员在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的指导下,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3.1 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实际工作措施,并根据要求实施监督,列席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及重大工作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公司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
3.3 协助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和本单位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领导职工的思想动态。
3.4 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结合所在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公司制度为基础,制定本单位的制度和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5负责本单位的纪检信访工作,受理有关违纪违法、涉及工作作风问题的来电来访,应组织核查并及时报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备案;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应上报公司纪委。
3.6加强与本单位职工群众的联系,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
3.7 协助单位领导提出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指标并实时监督效能指标完成情况。
3.8 完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考核方式及奖惩
4.1 廉洁监督员每年度考核测评一次,一般放在年终考核。考核办法主要依据廉洁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的实际效果,对廉洁监督员进行一定程序的考核。采取个人书面年终总结、测评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最后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讨论报经公司党委审定。
4.2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良好成绩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作为薪酬待遇、评优评先、提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4.3 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力,经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予以解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4.4 严重违反廉洁监督员行为规范,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解任,同时报经党委审定,做降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适岗性教育培训
5.1 实行岗前培训。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每年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廉洁监督员进行纪检监察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5.2 强化业务培训。将廉洁监督员的培训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廉洁监督员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5.3 鼓励日常学习。廉洁监督员应加强日常学习,以学促用,掌握纪检监察的常规知识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6.1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将采取不定期召开廉洁监督员座谈会、研讨会、汇报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6.2 公司纪委保护廉洁监督员正常履职权利,对廉洁监督员正常履职行为进行干扰、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6.3 廉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参加公司层面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时,各单位应予以全力支持,不得以影响工作为由阻挠妨碍。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廉洁监督员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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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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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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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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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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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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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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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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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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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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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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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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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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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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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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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任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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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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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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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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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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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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