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综合掌握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抓早抓小抓实,规范廉洁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省纪委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建档对象为全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步建立。
第五条 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上交礼金、礼品登记情况;
(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四)本人开展或参加廉政教育情况;
(五)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
(六)接受组织处理情况(谈话、函询、党政纪处理);
(七)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八)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纪检监察审计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建档对象提供第五条规定的1-4项材料,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其他档案材料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统一整理填报。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其他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更新。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纸质件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应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
第八条 对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统一编码。中层干部在公司范围内职务晋升和工作变动,廉政档案编码不变。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领导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中层干部组织生活会、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检监察审计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